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109年2月17日(法令適用日為107年12月25日)。
|
2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1部。
|
3 |
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構造、■綠建材、■節能 )
|
4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5 |
本建築物屬公共工程。
|
7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商業區。
|
8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
|
10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1 |
本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
12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13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14 |
本建築物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
14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D-1(走道、外廊)。
|
15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19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7年3月2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20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