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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圖補標註已取得部分使照(A棟)範圍及使照號碼(108)基使字第00039號(部分使照)詳圖A1-1、A1-2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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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111年9月26日(法令適用日為 105年6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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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2 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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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築物設有截留器或分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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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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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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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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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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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 第一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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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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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加強山坡地審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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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30 輛、自設 319 輛,合計 349 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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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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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核發之建築物(前領有(108)基府都建使字第00039(部份使照)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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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D-3小學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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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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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88.12.29日修正前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設計建造。(內政部89.03.03台八九內營字第898262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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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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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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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領有111年10月6日基府都室內裝修字第 0072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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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洪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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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3年11月26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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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月 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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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交通影評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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