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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0 年 2 月 17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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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機械停車設備 5 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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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建材、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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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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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G-2,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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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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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85,039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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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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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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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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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設有天井,1份副本圖說送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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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形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並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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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騎樓、現有巷道應由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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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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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99 年 5 月 19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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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95 年 1 月 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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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府都建參字第1040065333號函,依104.11.6簽辦核准更正建物概要基地面積應修正為「212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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