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棄土量45.86立方公尺。
|
2 |
依建築技術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條檢討190.19-21.92-17.95=150.32㎡<500㎡免設停車位。
|
3 |
本基地原領有貴府核發〈95〉基府都建字第0020號建造執照,逾期無效併案作廢。
|
4 |
施工工期:開工後12個月〈積數3個月+3層*3個月=12個月〉。
|
5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節能)
|
6 |
本建物係原領( 95 )基府都建字第 00020 號建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工程進度: 放樣 。
|
7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宅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8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9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10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101年 11月 26日(法令適用日期: 101年11月26日)。
|
11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12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3 |
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4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15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16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17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8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9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20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21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1 年05 月 11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22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 01月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