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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7年5月31日(法令適用日為 1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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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5 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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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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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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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3 輛、自設 6 輛,合計 9 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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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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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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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247,9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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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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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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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7年3月2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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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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