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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期限:基數3個月+地上一層@3個月+雜項工作物6個月=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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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6 年 1 月 17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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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七堵區東新街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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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3年11月26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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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專業技師:拓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 黃志坤結構工程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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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專業技師:昇昌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 江枝煌土木工程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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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耀泰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技師:許聯 應用地質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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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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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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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保護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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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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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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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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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共構審查案件。(核准文號:106年 01月09日基建師會字第 106010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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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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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依「基隆市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辦理,依設計建築師簽證之工程為新建地上 1層。目前進度已完成 1 層。有關擅自建造部分,業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處以罰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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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違建補照應於建造執照施工勘驗時,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含無氯離子及無輻射污染鋼筋檢測報告)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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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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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合計為453.62平方公尺(含有產權部分 0 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 453.62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基隆市 七堵區東新街127號,由黃政達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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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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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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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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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105年12月16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50256730 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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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施工人員始得在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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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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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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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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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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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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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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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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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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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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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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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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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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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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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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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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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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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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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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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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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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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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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基府都建貳字第1070254004號函辦理,本建築執照逾期未申報開工,失期效力,依規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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