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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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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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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宅區 (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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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所附設之法定停車位 22 輛,自設10 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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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物用途組別為: H - 2 , G-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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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 759,2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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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有設置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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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之昇降設備維護,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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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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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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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0 年 06月 30日發布之建築技師規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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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 01月 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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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101年 04月09 日(法令適用日期:101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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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設有天井取得使用執照後應作副本(乙份)由本處使用管理科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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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段東勢坑小段974地號土地,依101.11.1基府都計壹字第1010181770號函,係出具土地同意書提供公眾通行並指定建築線使用,不得辦理地籍合併,請本府相關單位(建築管裡科、地政處、安樂地政事務所)錄案管制,並請建築管理科於核發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時註明上開同意函日期文號並載明提供指示建築線之地段地號及應予管制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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