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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建造執照(89)基府工建字第0082號;變更使用執照(96)基府都變使字第00036號,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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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層樓地板面積:5143.48㎡;商場:819.32㎡、商場兼停車空間:43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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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夾層樓地板面積:140.16㎡;機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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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屋突一層樓地板面積:304.75㎡;樓梯間、機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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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屋突二層樓地板面積:48.74㎡;樓梯間、機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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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計使照總樓地板面積:32515.73㎡(含騎樓、地下一~四層面積:26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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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拆除執照(105)基府都拆字第00020-1號,拆除後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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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層樓地板面積:42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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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夾層樓地板面積:1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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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屋突一層樓地板面積: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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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屋突二層樓地板面積: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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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計拆除後總樓地板面積:31487.87㎡(含騎樓、地下一~四層面積:26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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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併案辦理變更使用用途,變更後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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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層樓地板面積:4298.74㎡。商場(B2零售商店:3089.43㎡)、商場(G3餐飲店:258.78㎡)、其他公共:9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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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層(原夾層)樓地板面積:308.29㎡。G2管理停車場辦公室:97.61㎡(原使照未計入)、商場(G3餐飲店:70.52㎡(原使照未計入))。其他公共:1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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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層(原屋突一層)樓地板面積:121.63㎡;其他公共: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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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層(原屋突二層)樓地板面積:48.74㎡;其他公共: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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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計併案辦理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31656㎡(含騎樓、地下一~四層面積:26878.6㎡及原使照未計入面積:1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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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辦理增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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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層樓地板面積:794.97㎡。商場(B2零售商店:687.5㎡)、其他公共:1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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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層樓地板面積:447.91㎡;其他公共:4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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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層樓地板面積:4134.7㎡;B3餐飲店:381.76㎡、商場(G3餐飲店:2846.29㎡)、D1健身休閒:643.86㎡、其他公共:2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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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層樓地板面積:1003.72㎡;B3餐飲店:435.32㎡、其他公共:5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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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屋突一層樓地板面積:62.55㎡;樓梯間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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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屋突二層樓地板面積:62.55㎡;樓梯間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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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計增建樓地板面積:6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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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建後合計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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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層樓地板面積:5093.71㎡。商場(B2零售商店:3776.93㎡)、商場(G3餐飲店:258.78㎡)、其他公共: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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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層樓地板面積:756.2㎡。G2管理停車場辦公室:97.61㎡、商場(G3餐飲店70.52㎡)、其他公共:5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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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層樓地板面積:4256.33㎡;B3餐飲店:381.76㎡、商場(G3餐飲店:2846.29㎡)、D1健身休閒:643.86㎡、其他公共:3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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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層樓地板面積:1052.46㎡;B3餐飲店:435.32㎡、其他公共:6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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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屋突一層樓地板面積:62.55㎡;樓梯間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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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屋突二層樓地板面積:62.55㎡;樓梯間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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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計增建後合計總樓地板面積:38162.40㎡(含騎樓、地下一~四層面積:26878.6㎡及原使照未計入面積:1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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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用途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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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層:第四項商場:40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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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層:第一項停車管理辦公室:97.61㎡、第四項商場: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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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層:第三項餐飲服務:381.76㎡、第四項商場:2846.29㎡、第十一項休閒運動設施:64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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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層:第三項餐飲服務:4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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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6 年 02 月 14 日(法令適用日為105 年 08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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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用途面積:8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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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仁愛區仁二路236 號(旁、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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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3 年11 月26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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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 01月 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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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專業技師:築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盈智土木結構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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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固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黃耀文土木工程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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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建材、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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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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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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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屬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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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停車場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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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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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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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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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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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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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7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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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106 年 01月24日基府都壹字第 106020331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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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施工人員始得在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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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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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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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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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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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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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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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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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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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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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7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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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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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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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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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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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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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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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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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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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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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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