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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地址:基隆市基金一路、武崙街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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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容積3782.83m2(150%)+容積移轉522.70m2(13.81%)+開放空間453.97m2(12.00%)+公共服務空間106.06m2(2.8%)=4865.56m2(1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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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土方8523.66m3(鬆方),填土方4254.3m3(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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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未涉及中央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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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計算:3+3(地下層數)x4+7(地上層數)x3+6(雜項工程)=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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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108年11月21日(法令適用日為108年 11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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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安樂 區 武崙街 基金一路交叉口(旁、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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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5 年 06月0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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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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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專業技師:達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技師:王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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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宇騰結構大地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廖書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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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技師:賴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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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興建之建築物。開放空間面積 756.62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 453.97 平方公尺。公共開放空間興闢完竣,申請使照前應檢附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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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雨水貯留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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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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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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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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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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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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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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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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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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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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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共構審查案件。(核准文號:110年10月14日基建師會字第110010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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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3項規定之配置審查案件。(核准文號:110年10月14日基建師會字第110010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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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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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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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4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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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109年9月21 日基府都設壹 字第109024392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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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 108 年 8 月16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080256460B號函核備自本市 安樂 區 武嶺 段 573-10 等地號移入容積共522.7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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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已設置雨(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有效儲水量為 195.48 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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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已設置滯洪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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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10年11月5日基府 產工貳字第 1100060835 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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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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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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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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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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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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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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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出入涉及道路範圍內之人行道修改核可證明。(工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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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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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開闢計畫道路核准證明。(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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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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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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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西側現有人行道護岸,於施工前取得主管機關移除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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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4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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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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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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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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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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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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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出入涉及人行道修改勘查核可證明(建築物開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工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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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開闢計畫道路勘查核可證明。(工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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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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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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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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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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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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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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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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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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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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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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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本府109年09月21日基府都設壹字第1090243924號函核開放空間獎勵併都市設計審議在案;另依該函說明四.下列配合辦理事項,請依規定向本府工務處提出申請,並於請領使用執照前完成。1.開闢及永久認養12公尺武崙街人行道(1.5公尺)。2.開闢基地北側8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並完成捐贈。3.公有路燈(編號67258,67259,67260)位置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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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地供水之用水計畫,申請人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取得自來水公司完成同意接管證明後,始予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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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開發道路配置改善規劃,依108.12.17基府交規貳字第1080278255號函辦理,並於請領使用執照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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