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築物(■首次□第 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104年6月30日(法令適用日為104年6月30日)。
|
2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安樂區 里武聖街144巷 弄 號(旁、附近)。
|
3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3年11月26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4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5 |
結構專業技師:陳志宏建築師事務所,技師:陳志宏建築師。
|
6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泓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勝財土木工程技師。
|
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耀泰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技師:許聯?應用地質技師。
|
8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建材、節能、 )。
|
9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10 |
本建築物係屬公共工程。
|
11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漁港專用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區,用地編定為 。
|
12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3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14 |
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基地位於水源保護區內,污水處理設備應送環保局審核。
|
15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16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非屬山坡地範圍。
|
17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18 |
鄰房佔用,起造人(主辦單位:本府產業發展處(漁業行政科)負責於完工後取得使用執照前協調拆除)。
|
19 |
本建築物依文化獎助條例設置公共藝術,其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20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4年8月31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40236644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21 |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築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22 |
本建築物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施工人員始得在場作業。
|
23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24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25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26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
27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28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29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30 |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31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32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34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35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36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37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38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39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40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41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42 |
鄰房佔用,起造人(主辦單位:本府產業發展處(漁業行政科)負責於完工後取得使用執照前協調拆除)。
|
43 |
基府都建貳字第105.237702號函,依105.8.23簽辦核准更正規定竣工期限原核定6個月,更正建築期限為12個月。
|
44 |
基府都建貳字第1060251143號函,依106.12.1簽辦核准刪除建照注意事項備考附表使用執照申請應檢具之證明資料【3.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