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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106年11月7日(法令適用日為 10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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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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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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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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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1 輛、自設 0 輛,合計 1 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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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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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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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36,3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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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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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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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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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砂池應每半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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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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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5年6月7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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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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