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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107 年2月22日(法令適用日為 10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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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2 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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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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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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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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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乙種工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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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法定汽車停車空間 5 輛、自設0輛,合計5輛,法定機車位6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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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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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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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不得移供與工業及甲、乙種工業區土地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作業要點無關或住宅之使用,或租售他人供工業無關之使用,如有違反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80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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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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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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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騎樓、現有巷道應由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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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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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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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5年 6月7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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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 年1月 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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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11.05.19總收文1110027650號函辦理更正使用執照一案,業經本府111年6月27核准在案同意辦理更正,旨揭函文更正說明如下:建物概要突出物001層面積筆誤更正為164.24 m2、突出物002層面積筆誤更正為65.33 m2、總樓地板面積更正為2551.72m2、工程造價更正為18,4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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