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建物領有106年8月1日基府都室內裝修字第0031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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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82年11 月11日(法令適用日為 8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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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本建築物屬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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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本建築物係依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興建之建築物,開放空間面積 7031.63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    0   平方公尺(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應移交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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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50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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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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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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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三)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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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本建築物屬環境影響評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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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1038 輛、自設  267  輛,合計  1305  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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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建築物附設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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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H-2,G-3,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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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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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 8,746,8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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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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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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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本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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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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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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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本建築物領有 106年08月01日基府都室修字第  0031 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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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本建築物設有天井,1份副本圖說送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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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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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騎樓、現有巷道應由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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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82 年 04 月 12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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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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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依基府都建貳字第1080062844號函准辦理信義區孝東路140之1 號10樓原用途為集合住宅(H2)申請面積 105.08平方公尺,依「基隆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理」規定,變更為辦公室(G2)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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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依基府都使貳字第1100014030號函辦理信義區孝東路122之2 號11樓原用途為集合住宅(H2)申請面積 83.18平方公尺,依「基隆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理」規定,變更為辦公室(G2)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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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依基府都使貳字第1100015479號函辦理信義區孝東路126之2號4樓原用途為集合住宅(H2)申請面積 83.26平方公尺,依「基隆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理」規定,變更為辦公室(G2)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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