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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81 年 10 月 15 日(法令適用日為 81 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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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3 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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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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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102)年基府都建字第00031號建照停車位 2輛附設於本建築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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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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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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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1,540,0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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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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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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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騎樓、現有巷道應由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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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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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82 年 4 月 12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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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94 年 12 月 21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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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基地內通路供(82)基府工建0363、0343、0362、0358、0372號建造執照通行使用,應由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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