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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頁資料僅供參考,不可作為相關證明之用。其實際內容仍需以本府卷內核准內容為主
內容說明:○○○代表涉及個資遮蔽,***為該欄位無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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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執照號碼:
(105)基府都建字第00041號
建造執照號碼:
起造人
姓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處長:薛讚添
設計人
姓名 吳坤霖
事務所 吳坤霖建築師事務所
監造人
姓名
事務所
承造人
姓名 柳如霜
營造廠 鴻維營造有限公司(登記證號:A05459)
基地概要
地號 七堵區大華段1266地號等1筆
地址 基隆市七堵區崇孝街60號
使用分區 機關用地
基地面積
騎樓地 * * *
其他 2815.78 ㎡
退縮地 433.22 ㎡
合計 3249 ㎡
建物概要
層棟戶數 地上3層 1幢 1棟 1戶
法定空地面積 1299.6 ㎡
設計建蔽率 13.94 %
總樓地板面積 949.07 ㎡
設計容積率 29.21 %
建物高度 8.69 m
建造類別 新建
構造種類 鋼筋混凝土
建築面積
騎樓面積 * * *
其他 453 ㎡
防空避難面積
地上 * * *
地下 * * *
雜項工程 ***
工程造價 柒佰參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整
發照日期 105年12月30日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無保留地
施工進度
公寓大廈管委會
地段地號資料:
序號 行政區 地段 地號
1 基隆市七堵區 大華段 1266
樓層概要資料:
序號 棟別 層別 樓層高度 申請面積
1 1 地上001層 3.6 420.57
2 1 地上002層 3.6 449.96
3 1 地上003層 2.4 78.54
序號 陽台面積 露台面積 使用類組
1 0 G2辦公室(廳)
2 49.29 G2辦公室(廳)
3 0 31.3 樓梯間
樓層概要資料:
序號 棟別 層別 樓層高度 申請面積 陽台面積 露台面積 使用類組
1 1 地上001層 3.6 420.57 0 G2辦公室(廳)
2 1 地上002層 3.6 449.96 49.29 G2辦公室(廳)
3 1 地上003層 2.4 78.54 0 31.3 樓梯間
備註資料:
序號 內容
1 本案併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
2 本基地建築物原領有使用執照,共1件:(56)基使字第00541號,總樓地板面積293.76㎡。
3 雜項工作物造價新台幣998,395元,建築物造價新台幣6,550,657元,合計總工程造價7,549,052元整。
4 本案全區檢討:
5 1.建築面積:原有146.88㎡,本次申請478.60㎡,總計625.48㎡。
6 2.總樓地板面積:原有293.76㎡,本次申請977.71㎡,總計1271.47㎡。
7 3.建蔽率:原有4.5%,本次增加14.73%,總計19.23%。
8 4.容積率:原有9%,本次增加30.09,總計39.09%。
9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5 年 12 月 9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4 年 10月 16 日)。
10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七堵區崇孝街60 號(旁、附近)。
11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3 年 11 月 26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12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13 結構專業技師:桁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張英宜結構技師 。
14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 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 技師賴至中 。
15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建材 )。
16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17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18 本建築物係屬公共工程。
19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機關用地 。
20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21 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污水處理設備應送環保局審核。
22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23 本建築物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應依規委託基隆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合格證明。
24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25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26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27 已領得拆除執照:( 105)年基府都拆字第 0032 號拆除執照。
28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29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30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
31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 105年 11月 7日基府都設壹字第1050247507號函)
32 本建築物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施工人員始得在場作業。
33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34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35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36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37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38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39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40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41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42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43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1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44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45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46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47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48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49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50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51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52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53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54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55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56 基府都建貳字第1060014933號函,依106.03.31簽辦核准更正執照附表:地上002層面積修正為449.96平方公尺,停車空間法定輛數8輛修正為7輛,自設輛數2輛修正為3輛。.建築物造價修正為6,358,769元,建築面積本次申請修正為453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本次申請修正為949.07。建蔽率修正為13.94%,容積率修正為29.21%。
停車空間:
序號 法定/自設 設置類別 車位類別
1 法定 小型車 平面
2 自設 小型車 平面
3 自設 機車 平面
序號 室內外 地上/下 輛數 面積
1 室外 地上 8 117.25
2 室外 地上 3 27.5
3 室外 地上 13 26
停車空間:
序號 法定/自設 設置類別 車位類別 室內外 地上/下 輛數 面積
1 法定 小型車 平面 室外 地上 8 117.25
2 自設 小型車 平面 室外 地上 3 27.5
3 自設 機車 平面 室外 地上 13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