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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設計總容積樓地板面積=8905.78㎡(479.58%)(ΣFA=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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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a.基準容積樓地板面積=594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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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都市更新獎勵樓地板面積=1043.39㎡(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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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獎勵樓地板面積=1325.75㎡(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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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增設室內公共停車空間獎勵樓地板面積=594.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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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5年 12月 15日(法令適用日為 101 年 6 月 26 日)。(105.11.16基府都更壹字第1050244659C號函報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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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中正區 信一路 66號(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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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1年 05月 11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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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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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專業技師:聯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黃立宗結構工程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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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章致一土木工程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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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興建之建築物。開放空間面積 565.25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 1325.75平方公尺。公共開放空間興闢完竣,申請使照前應檢附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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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基隆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興建之建物。增設地下 1 層 24 輛。並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申領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且就營業管理規範應納為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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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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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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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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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商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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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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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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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經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案(核准文號: 105年07月06日 府授環管貳字第105.360443 號),申報開工前應辦理公開說明會,並於會後45日內作成紀錄函送有關機關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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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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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本建築物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應依規委託基隆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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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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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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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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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及「基隆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標準」第2條與第3條規定,申請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將本市信義區中正段3小段7-3地號(9平方公尺)土地,配合本市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信二路兩側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規定計畫道路供公眾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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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已領得拆除執照:(105 )年基府都拆字第 00012 號拆除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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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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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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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2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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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105年08月31日基府都設壹字第105023334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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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5年11月16日 基府都更壹字第1050244659C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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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經審查通過之環評案,依基隆市政府105年 07月06日 府授環管字第1050360443號函公告,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相關單位等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及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應履行下列負擔:1.開工前依相關規定取得綠建築候選綠建築標章證書2.以開挖深度5倍之水平距離進行鄰房現況鑑定3.檢具逕流廢水汙染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4.於取得施工許可前執行1次環境監測(建立環境背景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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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為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其取得指標為:■日常節能、■水資源、■ 基地保水 、■綠化量、■CO2 減量 ■廢棄物減量 ■汙水垃圾改善 等 7 項指標,應於一樓版勘驗前取得內政部頒發候選綠建築證書,本案日後如辦理涉及上述各項指標之變更設計,應重新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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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本建築物已設置雨(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有效儲水量為 255.03 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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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第3點內容:施工期間:1.原則上平日施工時間將控制在8點至18點(12點至13點休息不施工),拆除期間之車輛其進出時間控制在9點至17點,其他施工車輛將控制在8點至18點,週六及週日將盡量不施工。若遇特殊情況,如混凝土澆灌作業,連續壁等需連續施工之行為,將事先告知鄰近住戶,才可施工;上述情況位於22點至翌日8點間,另依規定向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申請核准,才可施工。2.工務所所在建築須有合格汙水處理設施或己直接排入市府公共汙水下水道,工地內設置環保流動廁所。3.工區進出口設置洗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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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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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第6點內容:4.規劃於信一路及義七路等主要道路側之全阻隔式圍籬採植栽綠牆之綠圍籬形式:信一路65巷及義七路9巷則以一般圍籬加色彩美化之方式。5.信一路(信一路83巷至信一路56巷之路段)、信一路65巷(信一路至信二路之路段)、義七路(信一路至信二路之路段)及義七路9巷(信一路65巷至義七路之路段)等路段為開發單位清潔維護認養之道路。6.重新拆除重建基地南側公車候車亭7.土方運輸車輛避開行駛信二路及義七路,避開行經信義市場8.執行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畫9.執行施工期間安全監測計畫10.每半年舉行一次工地安全衛生環保檢討會,並製作會議紀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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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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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施工人員始得在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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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增設公用停車位計地上 層 輛、地下 1 層 24 輛應提供公眾使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594.24平方公尺(核計容積率為 32 %),與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 594.24 平方公尺(法定容積率為 320 %)合計後,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為 6536.64 平方公尺,允建容積率為354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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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第7點內容:營運期間:1.於使用執照核發後6個月內提出綠建築申請,取得使用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黃金及標章2.採用具有省水標章之用水器具,設置雨水回收系統,所有綠地設置節水澆灌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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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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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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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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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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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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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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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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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外排水系統審核核准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無公共排水溝、■現有排水溝離建築線超過1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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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外審審核核准證明。(委審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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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結構平面圖及配筋圖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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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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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開闢計畫道路核准證明。(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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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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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監測系統,並應於查驗階段檢附現場施做照片。(於使照領取後移交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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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施工計畫向本府委託之機關團體申請召開說明會報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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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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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2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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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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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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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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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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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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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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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配合開闢計畫道路勘查核可證明。(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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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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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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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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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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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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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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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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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空間,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申領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並將營業管理規範納為公寓大廈規約草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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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本案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及「基隆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標準」第2條與第3條規定,申請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將本市信義區中正段3小段7-3地號(9平方公尺)土地,配合本市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信二路兩側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規定計畫道路供公眾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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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執照時繳交保證金(合計新台幣貳仟玖佰肆拾柒萬肆仟壹佰捌拾元整)(105年11月16日基府都更壹字第10502446659C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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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鼓勵增設停車空間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詳細平面圖上應加註或標示「於X層增設Y個營業用停車空間,為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所有權人以單獨編列建號辦理登記,並依停車場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起造人或所有權人除得於適當位置設置管理員室外,應設置下列設施及設備,並負責其管理維護:(一)警示燈(二)反射鏡(三)於建築物進出口明顯位置設置動態剩餘車位顯示裝置及標示牌(標示牌規格)本條文所列各項設施及設備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施作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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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經交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鼓勵增設停車位營業管理規範,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應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前項營業管理規範應納為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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