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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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頁資料僅供參考,不可作為相關證明之用。其實際內容仍需以本府卷內核准內容為主
內容說明:○○○代表涉及個資遮蔽,***為該欄位無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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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執照號碼:
(110)基府都建字第00033號
建造執照號碼:
起造人
姓名 基隆市管理者:基隆市政府
設計人
姓名 陳志宏
事務所 陳志宏建築師事務所
監造人
姓名
事務所
承造人
姓名
營造廠 (登記證號:)
基地概要
地號 中山區協和段1226-6地號等1筆
地址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街230號之旁
使用分區 休閒漁業專用區
基地面積
騎樓地 * * *
其他 2490 ㎡
退縮地 * * *
合計 2490 ㎡
建物概要
層棟戶數 地上2層 1棟 1戶
法定空地面積 747 ㎡
設計建蔽率 19.51 %
總樓地板面積 825.71 ㎡
設計容積率 31.98 %
建物高度 6.1 m
建造類別 新建
構造種類 鋼骨構造
建築面積
騎樓面積 * * *
其他 485.91 ㎡
防空避難面積
地上 * * *
地下 * * *
雜項工程 ***
工程造價 陸佰伍拾貳萬零柒拾伍元整
發照日期 110年11月01日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無保留地
施工進度
公寓大廈管委會
地段地號資料:
序號 行政區 地段 地號
1 基隆市中山區 協和段 1226-6
樓層概要資料:
序號 棟別 層別 樓層高度 申請面積
1 地上001層 3.05 357.53
2 地上002層 3.05 438.95
3 突出物001層 3.05 29.23
序號 陽台面積 露台面積 使用類組
1 B2商場
2 15.59 B2商場
3 0 電梯間
樓層概要資料:
序號 棟別 層別 樓層高度 申請面積 陽台面積 露台面積 使用類組
1 地上001層 3.05 357.53 B2商場
2 地上002層 3.05 438.95 15.59 B2商場
3 突出物001層 3.05 29.23 0 電梯間
備註資料:
序號 內容
1 3(基本)+3(一般樓層)*2=9個月
2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10年5月17日(法令適用日為 110 年5月17日)。
3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中山區協和街230號。
4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10 年3月11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5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0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6 結構專業技師:陳啟倫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陳啟倫。
7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侯海樹。
8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 )。
9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10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11 本建築物係屬公共工程。
12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休閒漁業專用區 。
13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14 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
15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16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17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18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19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20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21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22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23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24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25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26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27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28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29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30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31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32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33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34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35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停車空間:
序號 法定/自設 設置類別 車位類別
1 法定 小型車 平面
序號 室內外 地上/下 輛數 面積
1 室外 地上 4 63.25
停車空間:
序號 法定/自設 設置類別 車位類別 室內外 地上/下 輛數 面積
1 法定 小型車 平面 室外 地上 4 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