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有實設停車位91輛(法定84台,自設7台),本次申請刪除2台自設,合計停車89台(法定84台,自設5台)
|
2 |
本次申請增加建蔽率為0.51%,基地合計建蔽率為10%
|
3 |
本次申請增加容積率為0.98%,基地合計建蔽率為13%
|
4 |
本次申請增加樓地板面積745.97平方公尺,基地合計總樓地板面積為9140.05平方公尺
|
5 |
本次申請增加建築面積為305.04平方公尺,基地合計總建築樓地板面積為5819.5平方公尺
|
6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9年10月23日(法令適用日為 109年10月23日)。
|
7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中正區北寧路369巷61號。
|
8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8年11月4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9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0 |
結構專業技師:岱能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利岳聲 。
|
11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楊森弼水利暨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技師:楊森弼。
|
12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富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師: 李正兆。
|
13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
14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15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6 |
本建築物係屬公共工程。
|
17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社教機構用地。
|
18 |
本建築物附設之法定停車位 輛,設於鄰地( )年基府都建字第 號建造執照( 都建使字第 號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地上 層 輛、地下 層 輛、室外空地 輛。
|
19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20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21 |
經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案(核准文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申報開工前應辦理公開說明會,並於會後45日內作成紀錄函送有關機關或人員。
|
22 |
本建築物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應依規委託基隆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合格證明。
|
23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24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25 |
本建築物屬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之公共場所。
|
26 |
本建築物屬環境影響評估案件。
|
27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合計為 363.09平方公尺(含有產權部分 318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 45.09平方公尺),共戶。拆除門牌:基隆市 區 路 號 樓(原領有之建造執照: 年基府都(工)建字第 號,及使用執照: 年基使字第 號併案作廢),由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
|
28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0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109年11月12日基府都設壹字第 1090251607號函)
|
31 |
經審查通過之環評案,依基隆市政府 109年12月02日府授環管貳字第1090067491號函公告,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相關單位等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及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應履行下列負擔:
|
32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9年11月3日水保北保字第 1091903948 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33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34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35 |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
36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37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
38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39 |
一公頃以上基地檢附可配合供電證明。(電力公司)
|
40 |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41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42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43 |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44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45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46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47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48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49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50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51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52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53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54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