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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位於都市計畫區外,無建蔽率及容積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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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簡易水土保持通過,核准文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基府產工參地105004411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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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1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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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工程造價:924,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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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工程造價:1,75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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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程造價:2,677,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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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8年12月26日(法令適用日為 1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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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中正區彭佳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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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7年03月2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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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0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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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專業技師:何國彰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何國彰結構工程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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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魏智明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魏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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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屬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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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山坡地保育區,用地編定為 暫未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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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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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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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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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8年 8月2日國科電子字第 1080007945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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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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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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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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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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