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3年3月3日(法令適用日為 103年3月3日)。
|
2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汽車昇降設備 1 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3 |
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
4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5 |
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
6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區 。
|
7 |
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11 輛、自設9 輛,合計 20 輛。
|
8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G-3,H-2。
|
9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10 |
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474,419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11 |
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
12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13 |
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
14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15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3 年 11月26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6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