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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2 年 10 月 9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2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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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4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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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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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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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 H-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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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102,3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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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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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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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1 年 10 月 01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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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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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9總收文1040001659號函,依104.1.10簽辦核准更正建築物概要表漏列地上1樓陽台面積26.68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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