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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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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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頁資料僅供參考,不可作為相關證明之用。其實際內容仍需以本府卷內核准內容為主
內容說明:○○○代表涉及個資遮蔽,***為該欄位無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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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執照號碼:
(105)基府都建字第00017號
建造執照號碼:
起造人
姓名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清水
設計人
姓名 王山頌
事務所 王山頌建築師事務所
監造人
姓名
事務所
承造人
姓名 呂西仁
營造廠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證號:C00601)
基地概要
地號 安樂區新武段4地號等2筆(如附表)
地址 基隆市安樂區武崙街203號
使用分區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基地面積
騎樓地 * * *
其他 2380.3 ㎡
退縮地 * * *
合計 2380.3 ㎡
建物概要
層棟戶數 地上3層 2幢 19棟 19戶
法定空地面積 1428.18 ㎡
設計建蔽率 37.38 %
總樓地板面積 2848.75 ㎡
設計容積率 79.83 %
建物高度 10.6 m
建造類別 新建
構造種類 鋼筋混凝土
建築面積
騎樓面積 * * *
其他 889.82 ㎡
防空避難面積
地上 * * *
地下 * * *
雜項工程 .自設機車停車位19輛.詳雜項工作概要表
工程造價 貳仟玖佰玖拾伍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整
發照日期 105年04月25日
非公眾使用建築物 無保留地
施工進度
屋頂版勘驗
公寓大廈管委會
地段地號資料:
序號 行政區 地段 地號
1 基隆市安樂區 新武段 4
2 基隆市安樂區 新武段 6
樓層概要資料:
序號 棟別 層別 樓層高度 申請面積
1 地上001層 4.2 816.62
2 地上002層 3.2 816.62
3 地上003層 3.2 816.62
4 突出物001層 3.2 398.89
序號 陽台面積 露台面積 使用類組
1 74.8 停車空間
2 152 H2集合住宅
3 152 H2集合住宅
4 0 樓梯間
樓層概要資料:
序號 棟別 層別 樓層高度 申請面積 陽台面積 露台面積 使用類組
1 地上001層 4.2 816.62 74.8 停車空間
2 地上002層 3.2 816.62 152 H2集合住宅
3 地上003層 3.2 816.62 152 H2集合住宅
4 突出物001層 3.2 398.89 0 樓梯間
備註資料:
序號 內容
1 工程期限:基數3個月+地上3層@3個月+雜項水保12個月=24個月
3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3 年 6 月 25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3 年 6 月 25 日)。
4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安樂區武崙路203號。
5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3年 6 月 18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6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7 結構專業技師:科建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劉紹魁土木技師 。
8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亞柏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技師:酈寶成水土保持技師 。
9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章致一土木工程技師。
10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 綠化量、日常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棄物減量、水資源 )。
11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第1-1種住宅 區。
12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13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14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15 經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案(核准文號: 104 年 4 月 22 日府授環管貳字第1040021885號),申報開工前應辦理公開說明會,並於會後45日內作成紀錄函送有關機關或人員。
16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17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18 本建築物屬共構審查案件。(核准文號:104 年 05 月 04日基建師會字第10401033 號函)
19 本建築物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3項規定之配置審查案件。(核准文號:104 年 05月 04 日基建師會字第 10401033 號函)
20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21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22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4年7月28日台水一工字第10400072070號用水需求計畫書(變更計畫)同意備查在案。
23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24 經審查通過之環評案,依基隆市政府 104 年 04 月 22 日基府授環管貳字第1040021885 號函公告,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相關單位等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及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應履行下列負擔:1.本計畫規劃設計應符合1戶1汽車及1機車之需求。2.取得合格級綠建築標章證書,申請指標項目: 綠化量、日常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棄物減量、水資源等5項指標。3.本計畫土石方應以「萬里中幅土石方資堆置處理場」、「月眉土資場」、「榮大土資場」、「寶山土資場」等4處為最終處置場,應向主管單位另行報備。4.營運期間執行3年環境監測。
25 本建築物係為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其取得指標為:綠化量、日常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棄物減量、水資源等 5 項指標,應於一樓版勘驗前取得內政部頒發候選綠建築證書,本案日後如辦理涉及上述各項指標之變更設計,應重新辦理審查。
26 本建築物已設置滯洪設施。
27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4年 05月 26日基府產工貳字第 1040220474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28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築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29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30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31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32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33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34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35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36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38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39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40 應設置監測系統,並應於查驗階段檢附現場施做照片。(於使照領取後移交管委會)
41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42 一樓板勘驗前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
43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44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45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46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47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48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49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50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51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52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53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54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55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56 本案請領使用執照前,須先完成重劃區內自設1階段加壓站及100T加壓站水池及100T高地配水池等規劃,並經辦理會勘,由自來水公司確認可供水。
57 本案基地因應供水問題,起造人已切結於申請使照前取得自來水公司完成同意接管證明,始予核發使用執照。
57 依基府都建參字第1050030109號起造人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通訊地址變更為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267號8樓
58 依基府都建貳字第1050236430號函,105.8.12簽辦核准刪除執照加註事項:「施工計畫書應檢具核可證明資料」第8項:應檢附結構平面圖及配筋圖各4份。
停車空間:
序號 法定/自設 設置類別 車位類別
1 法定 小型車 平面
2 自設 小型車 平面
3 自設 機車 平面
序號 室內外 地上/下 輛數 面積
1 室內 地上 10
2 室內 地上 9
3 室外 地上 19
停車空間:
序號 法定/自設 設置類別 車位類別 室內外 地上/下 輛數 面積
1 法定 小型車 平面 室內 地上 10
2 自設 小型車 平面 室內 地上 9
3 自設 機車 平面 室外 地上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