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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已領有使用執照:61基使字第0393號、68基使字第0187號、68基使字第0188號、91基使字第0062號、70基使字第0108號、61基使字第0322號、100基府都建使字第00033號、103基府都建使字第00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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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併案申請拆除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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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面積為2793.46㎡,本次增建建築面積為1756.97㎡,增建後合計總建築面積為45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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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樓地板面積為11093.29㎡,本次增建樓地板面積為2922㎡,增建後合計總樓地板面積為14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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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設計建蔽率為10.1%,本次增建設計建蔽率為6.35%,增建後合計設計建蔽率為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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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設計容積率為38.93%,本次增建設計容積率為9.19%,增建後合計設計容積率為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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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後合計總設計停車28輛,法定停車28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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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6 年 5 月 3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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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暖暖 區 暖中路1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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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3 年 06 月 18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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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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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專業技師:王東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 王東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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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山水綜合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凌邦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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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調查專業技師:環亞大地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羅弘樹大地工程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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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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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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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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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屬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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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學校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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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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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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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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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應依規委託基隆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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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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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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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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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山崩地滑敏感區內,基地評估報告已併入水保計畫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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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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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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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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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105年 11月 21日基府都設壹字第 10500638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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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5年09月29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50243246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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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施工人員始得在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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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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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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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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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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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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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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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頃以上基地檢附可配合供電證明。(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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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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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外排水系統審核核准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現有排水溝離建築線超過1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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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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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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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監測系統,並應於查驗階段檢附現場施做照片。(於使照領取後移交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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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施工計畫向本府委託之機關團體申請召開說明會報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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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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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加強山坡地審查案件應依內政部81年9月21日(81)台內營字第818490號函規定檢附營建綜合險、第三人身意外險及勞工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單及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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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1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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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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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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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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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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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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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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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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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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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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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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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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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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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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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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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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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府都建貳字第1060054370號函依106.09.28核准更正建物概要表誤植:刪除橋A棟地上001層面積44.75平方公尺,並修正川廊棟地上001層面積290.96平方公尺為335.71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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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基府都建貳字第1060040516號函准刪除執照加註事項:「施工計畫書應檢具證明核可資料」第10項:應檢附結構平面圖及配筋圖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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