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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2年3月 27日(法令適用日為 102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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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2部,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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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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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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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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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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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3項規定之配置審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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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加強山坡地審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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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140 輛、自設38輛,合計 178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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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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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軍事禁限建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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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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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2,496,7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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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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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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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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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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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領有 109年3月8日基府都室修字第 0013 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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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設有天井,1份副本圖說送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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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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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2 年1月1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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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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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出入口與崇法街交會T字路口反射鎖,由社區管委會自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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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內部相關設施,後續請開發單位與社區管委會妥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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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9.06.10總收文1090033837號函准辦理本使照更正建物概要表:總樓地板面積原核准32192.8m2更正為32191.85 m2,設計容積率原核准199.99%,更正為199.98%,建築面積原核准2798.46 m2,更正為2798.44 m2,工程造價原核准289329040元更正為289320775元;A-F棟地下001層、地下002層使用類組補列「樓梯間」,A、F棟突出物001層使用類組更正為「樓梯間」,B、C、D、E棟突出物001層使用類組更正為「樓梯間、電梯機房」, A、F棟突出物002層使用類組更正為「樓梯間、水箱、電梯機房」, B、C、D、E棟突出物002層使用類組更正為「水箱」及補列申請書建築物概要表各樓層陽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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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編制警衛人員及與計程車業者合作,提供社區接駁車服務部分,後續請開發單位與社區管委會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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