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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7年4月17日(法令適用日為1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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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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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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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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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二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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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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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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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197,0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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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停車空間係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計新台幣 2,056,312元、共 5 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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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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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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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1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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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5年6月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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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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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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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2總收文1100050118號函辦理更正起造人三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誤植為24862597,應更正為2438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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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府112年5月3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20219258號函准辦理本使用執照門牌 七堵區大華一路62之2號1至3樓建築物,原用途集合住宅(H2)申請面積(1樓47.78,2樓55.55,3樓35.65平方公尺)合計138.98平方公尺,依「基隆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規定,同意變更使用為辦公室(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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