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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已領有建築執照98.12.15.(98)基府都建字第00077號,因施工延誤執照過期,原建築內容雨遮取消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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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施工報核至屋頂版,本次申請已無土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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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基數3個月+地上一層3個月@1層=3+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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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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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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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係原領( 98 )基府都建字第 00077 號建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工程進度: 1樓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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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乙種工業區(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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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附設無障礙設施,辦理使用執照前需先向建管科取得完工勘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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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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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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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102年 6月25 日(法令適用日期: 1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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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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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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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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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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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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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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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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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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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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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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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本處建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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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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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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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1 年 5月 11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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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 月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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