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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地原領有(108)基府都建使字第00010號使用執照,為地上四層鋼構建築物,本次增建四層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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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停車位原30輛增加為34輛(含裝卸車位一輛),自設車位由6輛變更為2輛,總停車數量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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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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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未增加建築面積及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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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建樓地板面積551.36㎡,原容積樓地板面積4304.93㎡,增建551.36㎡,合計4856.29㎡,原容積率172.95%,增加22.05%,合計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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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110年9月8 日(法令適用日為11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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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信義區信一路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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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8 年11月4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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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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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專業技師:建巨土木結構聯合技師事務所,技師:孫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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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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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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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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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商業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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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之法定停車位 4 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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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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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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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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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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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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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地107 年基府都建字第0001 號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並由設計人、結構專業技師依報告內容規劃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應注意事項簽證負責,惟於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不足之虞者,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提出適當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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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110年9月30日基府都設壹字第11000516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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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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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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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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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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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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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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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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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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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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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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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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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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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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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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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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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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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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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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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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