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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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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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頁資料僅供參考,不可作為相關證明之用。其實際內容仍需以本府卷內核准內容為主
內容說明:○○○代表涉及個資遮蔽,***為該欄位無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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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執照號碼:
(109)基府都建字第00011號
建造執照號碼:
起造人
姓名 盛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國祥
設計人
姓名 邱垂睿
事務所 邱垂睿建築師事務所
監造人
姓名 邱垂睿
事務所 邱垂睿建築師事務所
承造人
姓名 顏月霞
營造廠 邦華營造有限公司(登記證號:A03682)
基地概要
地號 七堵區溪頭段162-0000地號等1筆
地址 基隆市
使用分區 倉儲區
基地面積
騎樓地 157.44 ㎡
其他 2276.03 ㎡
退縮地 * * *
合計 2433.47 ㎡
建物概要
層棟戶數 地上4層 1幢 1棟 4戶
法定空地面積 730.04 ㎡
設計建蔽率 50.24 %
總樓地板面積 4957.21 ㎡
設計容積率 197.49 %
建物高度 22.7 m
建造類別 新建
構造種類 鋼筋混凝土
建築面積
騎樓面積 * * *
其他 1222.59 ㎡
防空避難面積
地上 * * *
地下 * * *
雜項工程 詳雜項工作物概要表:圍牆高度2M、長度224.92M
工程造價 參仟玖佰參拾萬參仟參佰陸拾陸元整
發照日期 109年04月09日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無保留地
施工進度
地上4樓頂版勘驗
公寓大廈管委會
地段地號資料:
序號 行政區 地段 地號
1 基隆市七堵區 溪頭段 162-0000
樓層概要資料:
序號 棟別 層別 樓層高度 申請面積
1 地上001層 6.8 1175.54
2 地上002層 5.2 1210.14
5 突出物001層 4.2 151.25
3 地上003層 5.2 1210.14
4 地上004層 5.2 1210.14
序號 陽台面積 露台面積 使用類組
1 0 C2倉儲設施、辦公室、樓梯間、機房
2 0 C2倉儲設施、機房
5 0 樓梯間,機房
3 0 C2倉儲設施、機房
4 0 C2倉儲設施、機房
樓層概要資料:
序號 棟別 層別 樓層高度 申請面積 陽台面積 露台面積 使用類組
1 地上001層 6.8 1175.54 0 C2倉儲設施、辦公室、樓梯間、機房
2 地上002層 5.2 1210.14 0 C2倉儲設施、機房
5 突出物001層 4.2 151.25 0 樓梯間,機房
3 地上003層 5.2 1210.14 0 C2倉儲設施、機房
4 地上004層 5.2 1210.14 0 C2倉儲設施、機房
備註資料:
序號 內容
1 棄土數:3121.32立方公尺(鬆方)
2 工期計算:基數3個月+3個月(4層)x4+6個月(圍牆)=21個月
3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8 年9月19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8年8月22日)。
4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七堵區堵南街18巷18號之3對面。
5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7 年03 月2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6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7 結構專業技師:宗誠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林文宗土木技師 。
8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儀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陳建勝大地工程技師 。
9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建材 )。
10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11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12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倉儲區 。
12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13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14 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
15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16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17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18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19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20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21 已領得拆除執照:(100)年基府都拆字第 0023 號拆除執照,現場已拆除並取得101.2.24基府都建參字第1010147109號核備函。
22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23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24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2 部。
25 本建築物已設置滯洪設施。
26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27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28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29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30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31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32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33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34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35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2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36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37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38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39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40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41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42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43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44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45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46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停車空間:
序號 法定/自設 設置類別 車位類別
1 法定 小型車 平面
2 法定 裝卸位 平面
3 法定 機車 平面
序號 室內外 地上/下 輛數 面積
1 室外 地上 15 213.5
2 室外 地上 2 104
3 室外 地上 18 36
停車空間:
序號 法定/自設 設置類別 車位類別 室內外 地上/下 輛數 面積
1 法定 小型車 平面 室外 地上 15 213.5
2 法定 裝卸位 平面 室外 地上 2 104
3 法定 機車 平面 室外 地上 18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