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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6年 03月27日(法令適用日為 106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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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中正區彭佳嶼00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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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5 年 07 月 01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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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 年 0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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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專業技師:天翔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陳至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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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魏智明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 魏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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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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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屬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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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山坡地保育區,用地編定為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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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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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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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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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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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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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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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得拆除執照:(106)年基府都拆字第 00007號拆除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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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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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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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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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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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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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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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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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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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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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府都建貳字第1060043195號函准建物概要表更正建築面積因漏列補正481.69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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