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3年 10月 01日(法令適用日為 103年10月01日)。
|
2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3 |
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節能 )
|
4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 區 。
|
5 |
本建築物所附設之法定停車位 1 輛。
|
6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H-2。
|
7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8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9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3 年 6 月 18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0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1 |
106.3.2總收文1060011645號函依106.03.07簽辦核准更正建築物概要誤植為「地上001層,用途:H2住宅」,正確應為「地上001層,用途:停車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