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施工工期計算:13(地上13層)x3(地上每層三個月)+4(地下4層)x4(地下每層四個月)+3個月(基數)=5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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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挖填土方計算:12967.02m3(實挖方),12967.02x1.2=15560.42m3(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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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3399㎡。容積移轉面積:50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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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461.75㎡。合計容積樓地板面積:4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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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6年 12月27日(法令適用日為 106 年12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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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七堵區百六街100巷20號(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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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5 年 6月7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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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 0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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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專業技師:冠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冠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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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開泰工程有限公司,技師:莊明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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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興建之建築物。開放空間面積309.59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461.75平方公尺。公共開放空間興闢完竣,申請使照前應檢附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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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建材、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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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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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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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商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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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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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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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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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申請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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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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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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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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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2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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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基地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 107 年5 月23日基府都計貳字第 1070221486號函核備自本市中正區調和段800-22.800-26.800-27 等地號移入容積共 509.85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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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本建築物已設置雨(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有效儲水量為 52.01 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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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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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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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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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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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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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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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外審審核核准證明。(委審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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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出入涉及道路範圍內之人行道修改核可證明。(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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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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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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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2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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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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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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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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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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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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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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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出入涉及人行道修改勘查核可證明(建築物開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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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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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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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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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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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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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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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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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依基府都建貳字第1100211341號函辦理刪除建造執照加註事項:施工計劃書應檢具相關單位核可證明資料:第7項「基地外排水系統審核核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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