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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管規定:本基地可獎勵退縮面積1/2至容積樓地板,容積率為216.73%,總容積=73.45(退縮地面積1/2)+878(法定容積面積)=951.4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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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構造、綠建材、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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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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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第三種住宅區 (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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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物用途組別為: H-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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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271,1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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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有設置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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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之昇降設備維護,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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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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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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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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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0 年 6月21 日發布之建築技師規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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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 年1 月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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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100年 7月6 日(法令適用日期:10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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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退縮地面積係依土管獎勵面積,不得增加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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