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106年5月3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6年5月3日)。
|
2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3 |
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
4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5 |
本建築物屬公共工程。
|
6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學枚用地 。
|
7 |
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 28 輛,合計28 輛。
|
8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D-4。
|
9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10 |
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
11 |
本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
12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13 |
本建築物領有108 年 7月 15 日基府都室修字第 0032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14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3年11月26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5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