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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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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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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住宅區 (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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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物用途組別為: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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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1,586,1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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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有設置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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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物之昇降設備維護,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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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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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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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96 年 05月24 日發布之建築技師規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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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94 年12 月21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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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97年 06月26 日(法令適用日期:97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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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府都建貳字第1010064674號函簽辦核准更正建物門牌共10筆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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