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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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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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頁資料僅供參考,不可作為相關證明之用。其實際內容仍需以本府卷內核准內容為主
內容說明:○○○代表涉及個資遮蔽,***為該欄位無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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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執照號碼:
(105)基府都建字第00010號
建造執照號碼:
起造人
姓名 涂林OO
設計人
姓名 孫偉德
事務所 孫偉德建築師事務所
監造人
姓名
事務所
承造人
姓名 徐慶祥
營造廠 仰哲營造有限公司(登記證號:C01576)
基地概要
地號 仁愛區德厚段31地號等1筆
地址 基隆市仁愛區崇安街117號
使用分區 商業區
基地面積
騎樓地 * * *
其他 45 ㎡
退縮地 * * *
合計 45 ㎡
建物概要
層棟戶數 地上4層 1幢 1棟 1戶
法定空地面積 13.78 ㎡
設計建蔽率 69.38 %
總樓地板面積 145.12 ㎡
設計容積率 277.51 %
建物高度 12.2 m
建造類別 新建
構造種類 鋼筋混凝土
建築面積
騎樓面積 * * *
其他 31.22 ㎡
防空避難面積
地上 * * *
地下 * * *
雜項工程 ***
工程造價 壹佰零捌萬零捌佰肆拾肆元整
發照日期 105年01月22日
非公眾使用建築物 無保留地
施工進度
地上4樓頂版勘驗
公寓大廈管委會
地段地號資料:
序號 行政區 地段 地號
1 基隆市仁愛區 德厚段 31
樓層概要資料:
序號 棟別 層別 樓層高度 申請面積
1 地上001層 3.2 31.22
2 地上002層 3 31.22
3 地上003層 3 31.22
5 突出物001層 3 20.24
4 地上004層 3 31.22
序號 陽台面積 露台面積 使用類組
1 0 0 H2住宅
2 5.4 0 H2住宅
3 5.4 0 H2住宅
5 0 樓梯間
4 5.4 0 H2住宅
樓層概要資料:
序號 棟別 層別 樓層高度 申請面積 陽台面積 露台面積 使用類組
1 地上001層 3.2 31.22 0 0 H2住宅
2 地上002層 3 31.22 5.4 0 H2住宅
3 地上003層 3 31.22 5.4 0 H2住宅
5 突出物001層 3 20.24 0 樓梯間
4 地上004層 3 31.22 5.4 0 H2住宅
備註資料:
序號 內容
1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4 年 10 月 19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4年 10 月 19 日)。
2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仁愛區崇安街117 號(旁、附近)。
3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3 年 11 月 26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4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1 月 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5 結構專業技師:孫偉德建築師事務所,技師:孫偉德建築師  。
6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莊明毅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明毅大地工程技師  。
7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節能、 )。
8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商業區 。
9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10 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污水處理設備應送環保局審核。
11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12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13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合計為38.54 平方公尺(含有產權部分 38.54 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 0 平方公尺),共 1 戶。拆除門牌:基隆市 仁愛區崇安街117號(原領有之建造執照: 年基府都(工)建字第 號,及使用執照: 年基使字第 號併案作廢),由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
14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15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16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17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18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19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20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21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22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23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24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25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26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27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28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29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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